2024年03月04日06时23分,黄某军驾驶三轮电动车,沿33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息县夏庄镇粮库对面路段时,与张某军停放在路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黄某军及乘客黄某哲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黄某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同等责任。当事人张某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之规定,负同等责任。当事人黄某哲无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