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优化良好的消费环境,3月15日,罗山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人民法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在超市广场开展“3·15”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中,该院以“打击假冒伪劣,优化消费环境”为主题,结合本院办理的非法销售假药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等具体案例开展普法宣传,充分以案说法,提醒群众在日常消费中不贪小便宜,防止上当受骗,帮助群众树立法治意识、维权意识,切实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老板,这药有问题吧!
不会的,我是诚信商家。
案件分享:销售假药案
孟某在罗山县经营一家“成人用品无人售货店”,为低价购进“伟哥”类性药,其明知该药为假药仍购进并在店内销售。销售者购买后使用发现并无产品包装盒上宣传的功效,随即报案。后经专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该类药物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经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药为假药。检察院以孟某涉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孟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罚。
检察官提示
1、经营者应当合法经营,遵守法律规定,应秉着对自己负责、对顾客负责的态度确保产品的质量,切不可因小利失大道;
2、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认真辨别真伪,在发现购买物品有问题时,及时维权。
我爷爷最近腿疼,有没有推荐的药啊?
我给你推荐一款在网上买的药,我把链接给你。
案件分享: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葛某在网上收购来源不明的产品,并通过其自营的网上店铺进行对外销售。经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发现葛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产品,其销售的金乌骨舒、痹疼舒康等产品中含有非法添加物质“双氯芬酸钠”,葛某销售上述有毒有害食品的金额高达70万余元。检察院以葛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葛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六万元,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检察官提示
1、服用假药,轻则耽误治疗,重则害人性命。葛某知法犯法,罔顾消费者的健康利益,最终面临法律的严惩;
2、消费者应选择具有正规资质的医院、药房就诊取药,在购买药品时,应当看清品牌、日期、准药字号等重要信息,并保存好票据、购买记录等凭证。
上次给你拿的酒喝着怎么样啊?
味道怎么跟在大超市买的酒的味道不一样啊?
案件分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卢某明知他人处有大量假冒的“五粮液”“飞天茅台”“剑南春”等高端名酒,以远低于市场价格购进并以低于市场价格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较大。检察院以卢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罚。

检察官提示
1、经营者采购货物时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认真查验供货者的经营信息和其他合格证明,严把商品质量关;
2、消费者应通过正规途径购买产品,在购买低于市场价格的产品时应擦亮双眼,综合产品价格、商品来源、防伪装置等综合判定商品的真伪。
老板,你那儿有假冒的、便宜的“东方雨虹”卷材吗?
有啊,你要多少啊?
案件分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吴某系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建固始县某小区的防水工程建设,双方约定使用“东方雨虹”防水卷材。吴某为了节省成本,以次充好,便以低价从郑某处购买假冒“东方雨虹”防水卷材用于工程建设,数额较大。后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被告单位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罚金,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罚。
检察官提示
1、防水工程建设事关国计民生。建筑工程此次充好、“偷梁换柱”会给建筑安全、社会稳定埋下巨大隐患,承包商不仅要承担民事违约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2、当发现工程偷工减料,消费者可向当地质量监督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举报,还可以到法院起诉,主张正当权利。
维权时请拨
12309 检察服务热线
12315 消费者投诉电话
12365 质量监督投诉电话
12358 价格举报电话
12301 国家旅游服务
12318 文化市场举报热线
12331 食品药品安全举报热线
12300 工信部申诉电话
12321 网络不良垃圾信息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