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城市新区的建设应按照先配套后开发、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生活用地和产业用地,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三十二条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坚持集约用地,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乡、村庄规划建设后新增加的耕地面积,可以折抵建设用地指标。

  第三十三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保证公共安全、留足地面避难场所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要道路,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依附其他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同步铺设。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擅自开挖铺设管线。

  第三十五条本省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