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租的,生活是自己的。”
因此不少人租了房子
也会投入不少金钱、精力精心打理。
要问租房人最怕的事
无非就是:
租期未到,房东要卖房!
而如果租的是个
经营得风生水起的商铺
后果就更严重了
……
几年前,黄记(化名)茶餐厅看中一个地处繁华商圈的店铺,便和产权人燕姐(化名)签订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
租赁期限为5年,要保证黄记茶餐厅在租赁期限内的继续经营和优先购买权。
其间,燕姐有几次带人来看店铺,黄记老板曾问过她是不是把店铺卖出去了,但燕姐没有承认。
后来,黄记老板得知店铺确实已经卖了,可约定的租赁期限还没到。面对经营数年、口碑良好、已积累大量客源的店铺被迫要搬离,黄记茶餐厅将燕姐告上了法庭。
黄记老板认为

燕姐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记茶餐厅作为店铺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燕姐作为出租人,却没有告知卖房的相关信息,事后还有所隐瞒,损害了黄记茶餐厅的优先购买权。
而新的业主不愿意将店铺继续出租给黄记茶餐厅,以致于前期投入的装修无法继续长期使用,给茶餐厅造成一定损失。
但同时,考虑到即使黄记老板知道店铺出售也未必会购买。

民法典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为规范租赁市场秩序、维护承租人的居住利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对出租人而言:在出售房屋前需履行通知义务,包括出售意愿、条件、价格、付款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出售条件;其次,需要在卖房前的一定时间内通知承租人,使承租人有合理时间考虑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再次需留意通知方式,尽量选择书面方式,避免因口头通知而难以取证。
对承租人而言:首先需注意回复期限,承租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对出租人表示是否购买,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的权利;其次需注意“同等条件”,不仅限于“同等价格”,还应当考虑房屋交付方式、履行期限、买受人是否提供担保等影响出租人利益的实质性内容。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