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九月,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罗山县朱堂乡某一路段时与汪某驾驶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致汪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作出齐某、汪某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认定。
汪某受伤后救治于信阳市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治疗结束后多次找齐某协商医药费均无果。汪某向罗山县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要求齐某就该起交通事故中产生的费用做出相应赔偿。
受理案件后调解员迅速介入,经调查:汪某住院期间诊断为左手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合并腕关节脱位,左三角骨骨折,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双肺挫伤,脾挫伤等多处受伤,住院治疗30天。另查明:齐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投保有强制险和商业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调解员根据调查情况与双方当事人联系来道交委进行调解。调解员对汪某的家属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齐某、汪某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过错责任,此事故双方都有责任,提出的赔偿金必须拿出充足依据。另一方面,希望齐某体谅汪某因事故带来的伤痛的感受,拿出赔偿的诚意。
此后几天,调解员反复与汪某和齐某沟通,告诉汪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争取自己的利益,同时也考虑齐某家里的实际情况和困难,双方都要互相体谅。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齐某愿意承担汪某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后续诊疗项目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相关费用,保险公司同意按照约定进行赔偿。双方在调解员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
随着时代进步发展,交通事故不能避免,道交委以调解止纷争其方便快捷的优势就凸显出来。调解员在接到信息后第一时间介入,了解整个案件的前因后果,并及时与双方当事人交流沟通,疏导当事人的诉求,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矛盾,既能解决纠纷又节省司法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