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成功帮助崔某等五十九户当地粮农,通过司法途径化解稻谷买卖合同纠纷,确认三百七十一万余元卖粮款债权,实质性化解了一起潜在的群体性矛盾。
罗山县某米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二〇二三年至二〇二四年间,崔某等五十九户当地粮农向该米厂出售稻谷,米厂收货后累计拖欠卖粮款三百七十一万七千六百四十四元,长期未予兑付。粮农多次讨要欠款无果,米厂负责人因刑事犯罪已被判刑,五十九名粮农面临巨额经济损失,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存在突出的社会不稳定风险。
罗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该群体法律援助申请后,安排中心工作人员全程参与,并指派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勇担任五十九名原告的诉讼代理人。
接受指派后,吕勇联合罗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一是在公共法律服务大厅集中接待五十九名受援粮农,逐一梳理每户卖粮时间、记账本、欠条、交易记录,固定债权证据;二是调取米厂工商档案,厘清企业登记投资人、实际控制人主体身份,明确责任承担主体;三是查阅关联刑事案件卷宗,申请调取刑事判决书中的证言、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补强案件事实;四是组织全部农户合并诉讼,拟定起诉材料,将米厂、投资人、实际控制人一并列为被告,主张米厂承担付款责任,投资人、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相应清偿责任;五是为降低受援人经济负担,与承办法官积极沟通减免诉讼费用。
庭审中,吕勇提交记账本、债权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生效刑事判决书等全套证据,发表代理意见:“案涉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米厂收货后拖欠卖粮款构成违约;米厂为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投资人应当承担责任,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米厂,应当共同对农户卖粮欠款承担清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支持五十九户粮农全部诉求。”
最终,法院经合并审理采信吕勇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由米厂、米厂负责人共同向五十九户粮农给付卖粮款合计三百七十一万七千六百四十四元;案件判决生效后,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农户合法债权得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该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