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山县应急管理局通报依法查处的两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氛围,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

  2026年2月4日,罗山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通过调取监控发现该公司加油员上岗期间未按照加油站安全操作规程违规进行加油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七条及《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条的规定。罗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三项A档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及安全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罚款一万元和零点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29日,接群众举报,罗山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规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气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罗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四十六项A档,依法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