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3日,罗山县务工人员鲁某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诉讼费用,鲁某向罗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最终经诉讼,鲁某先后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成功实现双赔。

  鲁某于2024年底入职罗山某养生店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店铺也未为鲁某缴纳工伤保险。2025年3月3日12时许,鲁某骑电动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体多处受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

  罗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申请后,指派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胡开乔律师全程代理本案诉讼。胡开乔接受指派后,厘清交通事故、工伤竞合法律关系,同步推进两项维权:一是收集事故认定书、考勤、病历等材料,提起交通事故民事诉讼;二是协助完成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发起劳动仲裁,主张工伤待遇差额赔偿。

  本案办理过程中,代理律师首先与保险公司积极交涉,经法院调解,鲁某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三万九千元。在申请工伤待遇仲裁时,因用工单位注销,仲裁委下发了不予受理通知书,胡开乔随即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辩论中,胡开乔发表四项代理意见:“个体工商户注销,经营者个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不能以注销店铺逃避法定工伤参保、赔付义务;工伤事实证据完整,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合法有效;工伤赔偿计算标准低于河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七千一百八十三元的百分之六十,依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统一按照七千一百八十三元乘以百分之六十作为基数核算,停工留薪期按医院医嘱六个月,以实际月工资两千七百元计算;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属于两套独立法律关系,仅住院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支出费用不重复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属于工伤法定专项待遇,应当全额判令经营者支付。”

  最终罗山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作出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鲁某工伤赔偿合计十一万二千四百五十二元。

  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全程协助当事人整理全套证据,在仲裁受阻后及时提起民事诉讼,精准破解“店铺注销无用工主体”核心抗辩点。面对被告消极拒不出庭情形,依靠完整证据链与清晰法律逻辑说服法庭,最终全额支持原告核心诉求,切实以法律手段保障基层务工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充分彰显法律援助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