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滨县妇联为扎实推进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与基层社会治理深度融合,进一步提升基层妇女干部群众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能力素质,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关爱妇女的浓厚氛围,特开设“巾帼法律明白人”线上培训普法微课堂,第一百一十七期针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撤销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本次解读的案例基本情况为:田某与张某经由媒人牵线相识,在父母的催促下,二人相识十几天后便登记结婚。结婚之后,田某发现张某有异常行为且长期服用药物,查询后得知该药品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经进一步查证,田某发现二人登记结婚前五年内,张某先后六次在某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田某认为,张某系在婚前隐瞒重大病情,导致自己未作出真实结婚的意思表示,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婚前从未明确告知田某自己真实患病情况,系故意隐瞒。婚前隐瞒精神分裂症而登记结婚,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情形,即“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的婚姻关系。
法官解读称,一方隐瞒身体健康情况而匆忙结婚,婚后又发现问题引发矛盾的现象并不罕见。关于“重大疾病”的判定,现阶段“重大疾病”的判定范围可参考《母婴保健法》中婚前医学检查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范围,该分类在《母婴保健法》附则中有明确说明。其中,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本案中,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重大疾病”范畴,其非但未明确告知田某,反而故意隐瞒病情。若张某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依照田某真实意愿,则不会与张某缔结婚姻,故法院判决撤销案涉婚姻关系。
本次普法明确了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的法律适用,相关条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