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平桥法院通过“桥见天平”栏目推出世界环境日特别策划,发布三则环境保护典型案例,聚焦生态环境保护热点难点问题,以案释法明确生态保护底线,以司法力量守护绿水青山。

  本次发布的案例涵盖非法采矿、滥伐林木、非法狩猎三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平桥法院通过真实案例拆解法律适用,向公众清晰讲解生态保护法律红线。

  案例一:明修栈道取土 暗度陈仓盗矿

  2021年6月至2023年8月,被告人吴某与他人合伙,先后注册成立两家建设工程公司。吴某等人以某国道改道项目需要用土为名,在依规办理取土手续、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在两处取土点非法开采矿产品。经鉴定,涉案矿产品为膨润土、铁矿石、流纹质凝灰岩,全案对外销售价值共计1003.3万元,现场扣押矿产品价值409.78万元。吴某系涉案公司股东、监事,其明知合伙方实施非法采矿行为,仍全程参与取土点日常管理,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协助涉案资金流转,还介入非法采矿相关经营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的辩解不能割裂其共同犯罪行为,经实质审查穿透股权结构、资金流向及履职情况,认定吴某对非法采矿主观明知,客观提供实质性帮助,构成共同犯罪。最终判决被告人吴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法官提醒,合法取土手续不等同于采矿许可证,超出工程自用范围、以盈利为目的对外销售矿产品即构成违法,“挂名”“不知情”不能成为免责挡箭牌,企业管理层应当履行合法监管职责。

  案例二:买来林木千棵 砍出刑责一身

  被告人甲、乙系父子关系。2023年10月,甲以2.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他人承包的位于信阳市平桥区某山坡上的林木。2024年3月20日,乙带领四名伐树工人前往尖山水库附近,指认砍伐界限并现场指挥砍伐,砍伐后的木材转卖获款4.6万元。经信阳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现场勘验,砍伐地点为乔木林地,树种为火炬松,共砍伐林木622株,总立木蓄积达130.28立方米,二人均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均构成滥伐林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乙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最终判决被告人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指出,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办理许可证,即使购买林木后也不能擅自采伐,任何主观明知无证、客观实施组织或帮助行为的,都需承担刑事责任。法院综合情节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既惩治犯罪,也传递出认罪悔罪可从宽处理的司法导向。

  案例三:私设电网捕野味 触犯法律受刑罚

  2021年12月,被告人刘某利用网购的铁线圈、逆变器、绝缘杆等狩猎工具,在信阳市平桥区某村庄非法捕猎野猪一头;2022年12月,刘某再次使用上述工具非法捕猎野兔七只。经鉴定,被捕猎的野兔为华南兔,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案扣押的野兔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法官提醒,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私设电网等禁用工具不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还可能误伤其他物种、引发森林火灾、危及公共安全,法律对此类行为保持零容忍,公众切莫因侥幸心理或口腹之欲触碰法律红线。

  平桥法院表示,法院将始终以司法利剑守护绿水青山,让破坏生态者付出代价,让受损生态得到修复,助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守护生态家园,平桥法院始终在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