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籍务工人员李某通过网上应聘,成为光山县某建材公司的铲车司机。工作仅23天,李某因故离职,与公司就工资结算产生争议,光山县司法局槐店司法所调解员成功化解该纠纷,双方当场达成一致并签订调解协议。
争议中,李某认为,自己从4月28日起就等待公司安排工作,这两天也应算入工时,总工时应为24.5天,且自己是被无故辞退,应按约定月薪6500元计算,工资总额约5300元。公司会计赵某(化名)则表示,李某实际从4月30日开始工作,总工时为23.5天;且双方合同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如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按每天100元结算”,因李某多次违规操作,属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只能支付2350元。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虽差额不足三千元,但双方均不肯让步。调解员先组织“面对面”调解,无效后迅速转为“背靠背”沟通:一方面向李某说明劳动仲裁所需要的时间成本,建议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综合权衡;另一方面向公司阐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指出若案件进入仲裁程序,公司可能面临更高的法律责任与经济支出。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引导,双方最终各退一步,达成一致: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工资3800元,当场签订协议,这场跨越省界的劳动争议得以成功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