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某日张某某的侄子邱某某带着张某某来到曹黄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要求娄某某承担张某某的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000元。

接到申请后,调解员及时联系娄某某了解情况。原来,2025年农历2月7日,娄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赶集,买完东西准备回家,在倒车的过程中,因操作不慎撞倒同样来赶集的行人张某某(女,74岁)。事故发生后娄某某及时联系张某某的亲属将张某某送至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医生诊断张某某右胳膊骨折需入院治疗。在张某某住院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娄某某承担完毕,张某某出院后娄某某带着礼品到张某某家进行探望。听完娄某某的陈述,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相关的内容讲述了此类案件应该赔偿的项目中除去医疗费用以外还有住院期间的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包括后续的康复费等,并且这期间张某某还没有做伤残鉴定,如果做鉴定的话还有鉴定费等费用。调解员建议双方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签订协议书,避免再产生后续的麻烦。娄某某听后表示认可。
调解的过程中,关于赔偿金额调解员按照张某某住院期间当地的标准进行计算,最后调解员再通过情、理、法的交融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前期的治疗费用除外,娄某某再向张某某支付5000元,此纠纷至此一次性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