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信阳初鑫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454TRNX8

  地址:信阳市罗山产业集聚区工业一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俊浩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2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 年12月15日12时起,信阳市全域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你单位在2025年12月25日省监督帮扶检查时,印刷、固化、网版上浆、洗网、烘网、线路前处理、阻焊前处理、蚀刻后、开料、刨边、钻孔、冲压、套孔、切割等涉气工序处于停产状态,抗氧化涉气工序正常生产,存在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12月25日,省监督帮扶六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拍摄的生产状态现场照片,证明了你单位存在抗氧化涉气工序未停产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5年12月31日,你单位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你单位主体资格及相关注册信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证据三:2025年12月31日,你单位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你单位委托代理的事实及执法相对人的身份;

  证据四:2025年12月31日,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留取了现场照片,证明了你单位在启动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后,应落实涉气工序停产措施,以及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省监督帮扶六组交办问题现场核查时,你单位涉气工序已停产,已落实管控措施;

  证据五:2025年12月31日,你单位提供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录及审批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报告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了你单位环保手续合法性及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等信息;

  证据六:2026年1月4日,你单位提供了员工签到表及2024年营业收入统计表,你单位有员工85人,2024年营业收入2619万元。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认定,工业企业:从业人员(X)85 人,营业收入(Y)2619万元,仅满足中型企业所列指标的一项,证明了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证据七:2026年1月4日,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询问取得了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你单位全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以及对违法事实如实陈述、持续时间、过程等事项。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1月6日,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521环责改字〔2026〕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你单位在信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时已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1月14日1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后,根据责改要求,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5日再次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结论为你单位所有涉气工序均处于停产状态,已按照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方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市、县(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规定。

  依据《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进行裁量如下:

  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

  其余裁量因素(B1):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其余裁量因素(B2):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积极配合,提供证据,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4):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2]。

  将各项裁量因素代入公式:10000+(50000-10000)x[(3/5)²+(2²+1²+1²+2²)/(5²x4)]x50%;裁量处罚金额(X):19200元。

  鉴于你单位在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应急响应后,印刷、固化、网版上浆、洗网、烘网、线路前处理、阻焊前处理、蚀刻后、开料、刨边、钻孔、冲压、套孔、切割涉气工序均处于停产状态,仅抗氧化工序正常生产,在信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和后督察过程中,你单位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方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综合考量《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豫环办〔2022〕72号)第八条(一)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符合序号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

  2、加强内部管理,按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5日